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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工作條例(試行)
(國家文物局長1981年7月17日發布)


  一、總則
  第一條 文物商店是國家設立的文物事業單位,在其內部實行企業管理。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商業手段,收集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使之得到保護,為博物館(院)和有關科研部門提供藏品和資料,并把完成這一任務做為檢驗文物商店工作成績的重要尺度。同時,將一般不需要由國家收藏的文物投放市場,滿足國內文物愛好者需要,或為國家創造較高的外匯收入。
  第二條 各地文物商店在行政上受當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門領導。各省、市、自治區文物商店,在業務上接受中國商店總店的指導,并對所轄地區的文物商店、文物收購站實行管理或業務指導。
  第三條 文物商店親嚴格執行國家保護文物的各項政策和法令。文物商店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 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文物工作人員守則。
  第四條 文物商店收購的文物,風符合收藏標准的,應优先提供給博物館 (院)。 适于對外銷售的文物,要堅持“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只能零批發。
二、管理体制
  第五條 凡設立不對外銷售的地、市文物商店或收購站, 須經省、自治區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并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避備案。 凡設立對外銷售的外賓門市部,應經省、自治區文物(文化)主管部門同意并報請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 所有文物商業网點的設立,均由省、市、自治區文物商店向中國文物商店總店備案。
  第六條 文物商店應根据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机构。為了嚴格管理制度,在業務上收購、保管和銷售三個部門必須分設。
  第七條 文物商店要樹立正确的經營思想作風,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貫徹增收節支的方針。
  第八條 文物商店不同于一般商業,為使流散在社會上的文物得到保護和收購業務的政党開展,流動獎金應采取适當方式予以保証。資金來源或報請當地財政、行政部門撥款,或由銷售利潤中扣除。
  第九條 在內部實行企業管理的文物商店,其職工的工資、福利、獎金、等物質待遇,可參照當地企業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提出方案,經當地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后執行。
三、收購工作
  第十條 根据國家規定,文物商店及其委托的代購部門是各地區統一的文物收購部門。各級文物商店都應大力宣傳文物保護政策和積极開 展文物收購工作。
  第十一條 在文物收購工作中,要貫徹執行文物收購政策,端正經營思想,收購价格要做到按質論价、公平合理。
  第十二條 收購文物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收購人員參加。要嚴格文物收購手續和制度,對出售文物者要認真証件。
  第十三條 收購文物原則上應在本區內進行,如經有關方面協商同意,產經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也可在商定區域內收購。
  第十四條 為了疏通文物商業渠道,提倡店与店之間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開展聯營協作,搞好貨源調劑工作。
  第十五條 文物收購人員要不斷加強政策和法制觀念,努力學習文物鑒定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搞好文物收購工作。
四、保管工作
  第十六條 文物庫房應把安全和科學管理放在首位。要努力改善庫房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腐、防蛀等工作。對文物庫房的安全防護設施要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要嚴格文物保管制度,認真履行文物出入庫手續,做好登記建帳工作,做一帳物一致。凡屬珍貴文物,都應實行重點保管。對庫存文物要定期盤點。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庫房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凡進入庫主均須兩人以上,与庫房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入內。
五、銷售工作
  第十九條 門市經營的文物商品,須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并鈐蓋火漆標識方能出售。其价格嚴格執行國家的統一規定。要明碼標价,不折不扣。 提供給博物館(院)和科研部門的藏品和資料,收費應低于市場售价,一般可按收購費用加必要的手續費。
  第二十條 門市工作人員必須衣著整洁,作風正派,講究文明禮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一條 文物商店接待外國顧客要嚴守外事紀律,熱情友好,不卑不亢;另一方面,不得對國內顧客歧視、冷遇。要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嚴禁套匯、逃匯。
六、組織建設
  第二十二條 文物商店的各級領導人員應帶頭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努力學習保護文物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切實組織好職工的政治學習,不斷進行愛國主義和文明禮貌的教育。鼓勵和支持職工刻苦鑽研業務,提高科學文化水平,做到又紅又專。要正确執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識分子政策。關心群眾生活、充分發揚民主,調動一切積极因素,團結全体職工為社會主義文物事業做出貢獻。
  第二十四條 專業隊伍建設關系到文物事業和發展,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方式加強職工培訓工作。要制定規划,在不太長的時期內,培養一批忠誠党的文物事業、有較高水平的業務骨干和人才。
  第二十五條 文物商店的業務人員應保持穩定。要建立、健全考核晉級制度和獎懲制度。招收和調入新職工時需經考核,擇优錄用。
七、附則
  和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后執行,各地文物商店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況,制定相應的工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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