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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
(國家文物局1979年9月4日發布)
一、內容涉及我國疆域、外交、民族關系的石刻,要嚴格控制傳拓數目。除保管文物的部門可拓一至三份作為資料保存外(已拓有資料的即不再拓),不得再拓。國內有關單位因特殊需要傳拓的,須經我局批准。
二、內容和圖畫為天文、水文、地理等科學資料的石刻和未發表過的墓志銘石刻,不能傳拓出售,或將拓片作為禮品贈送外國人。外國學術團体、專家索要和我學術團体為了學術交流需要對外贈送的,須經我局批准。國內學術團体索要拓片作為資料和文物部門之間作為資料交換的,須經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批准。
三、(一)內容不屬一、二兩項范圍的石刻,其書法為我國藝術中上有定評的名碑,文物部門擬傳拓拓片出售的,只許翻刻副版傳拓。這些名碑中有少量石質好、未風化、現在字跡仍很很清楚的,可特許用原碑傳拓少數拓片,編號作為“珍貴拓片”出售。但事先必須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將品名、石碑現況、擬拓數量報經我局批准。
(二)內容不屬一、二兩項范圍,書法又非名作之石刻,及宋宋以上的,只許翻看到副看到傳拓出售。宋以下的,允許使用原碑傳拓。
四、內容為圖像的石刻、石雕和經幢,元及元以上的,只許翻刻副版傳拓或用珂版印刷出售。元以下的,允許使用原碑傳拓。
五、為了保護我國石刻的發表權利,各拓片和珂版出售的文物單位,要采用已經發表過的石刻;需使用未發表過的石刻的,种類和數量要嚴格控制。屬全國重點文物單位的,須經我局批准。其他的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文物(文化)局批准,并報我局備案。
六、為了減少由于傳拓對石刻所造成的損坏,在傳拓時禁止使用木頭捶打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收回文化革命期間散失的珍貴文物和圖書的規定
(1980年6月4日發布) 文化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康生、陳伯達、謝富治一伙,煽起了打、砸、抄、抓的妖風,接著他們又乘火打劫,以各种名義從查抄物資中,甚至從文物保管單位藏品中,掠奪了大量珍貴的文物、圖書,据為己有。据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初步調查了解,他們僅從北京市一處地方就掠奪了文物八千多件,古書三万多冊。
在這种風气的影響下,有些負責干部或其親屬,也從中調走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購買”了若干珍貴文物和圖書。為維護革命紀律,保護文物,特作如下規定:
一、林彪、“四人幫”,康、謝及其一伙非法掠奪的文物、圖書,必須堅決追回。
二、其他凡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從查抄的文物或文物管理單位藏品中,私自拿去据為己有,或象征性地以特低价格“購買”了珍貴的文物、圖書的,應該自動退回。對于拒不交退的,應給予政紀党紀處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管理部門,應根据以上規定,負責向上述人員(文物管理局有名單)收回所占有的文物和圖書。對于收回的珍貴文物、圖書,應按照党和政府的有關政策處置。這項工作,亦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負責辦理。
四、所有文物管理部門收藏的文物、圖書,都是國家的寶貴財富。今后,任何党員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据為己有。文物管理部門應從這次大量珍貴文物、圖書散失的事件中,吸取教訓,失職人員應受到批評。文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以文物、圖書徇私授受,化公為私。党的紀律檢查机關,對于文物管理部門為抵制不正之風,保護珍貴文物和圖書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要給予堅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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