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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部、商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
〔1974〕132號文件的几點補充意見
(1974年11月23日)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國務院132號文件批轉了外貿部、商業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加強文物商業管理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的意見》,要求文物商業市場歸口經營,統一收購、統一价格、加強管理。提出了文物出口必須執行“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這個文件下達以后,加強了文物商業市場的管理,對于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打擊文物走私、投机倒把活動,防止珍貴文物外流都起了積极的作用,但是,隨著旅游事業的發展,貸源日益減少等情況的變化,有些規定,需要适當補充,以便根据新時期總任務的需要,在保護好文物的前提下,進一步做好一般文物出口和對旅游外賓的供應工作,力爭不斷增加外匯收入。為此、特提出以下几點意見:
   一、文物商業的管理和經營分工,仍應按一九七四年國務院總理132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文物、商業、外貿部門、要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共同把文物收購和組織一般文物出口及國內對外賓銷售的工作做細做好。 文物部門要加強對文物商店的領導。目前尚未建立文物商店的省(自治區)要盡快建立。現在尚屬外貿、商業部門領導的文物收購商店要立即移交文物部門領導。各地文物商店嚴格遵守國家文物政策的規定,積极開展社會流散文物的征集和收購工作,收購的文件,其中有保藏价值的要提供博物館收藏,此外,除一部分作為文物商店、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銷售外,要積极為外貿部門提供貨源組織出口。對于乾隆六十年(1795年)以前的存量大、价值一般的文物,各地文物部門要根据國際市場情況,應積极主動提出供應外貿部門出口的計划,經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后,作為特許由外貿部門組織出口。
   二、隨著旅游事業的發展,國內市場供應外賓的數量比重的逐步增加,文物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逐步搞清國內各种文物庫存量(包括外貿、文物部門現在的庫存)。根据有利爭取外匯的原則,國外和國內市場,提出統一安排、相互調劑的意見,与有關部門協商同意后實行。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經營的文物貨源,改由文物部門統一供應。 為了增加外匯收入,防止逃匯套匯,今后要在各地商店門市設立外匯況換點,文物商店的外匯收入,一律作為外貿出口任務。
   三、不論國內,國外銷售文物商品都要杜絕那种“論捆論袋論斤”銷售的作法。對一般文物的出口工作必須統一安排,全面規划,認真貫徹“少出高匯、細水長流”的方針,要按質論价,注意包裝裝潢,做好宣傳和說明,盡量以較少的物品換回較多的外匯。國內市場門市供應价要高于外貿出口价格。外貿部門和國內銷售部門之間在銷售价格析掌握上要相互協商,注意協調;國內銷售部門之間在銷售价格掌握上要相互協調,注意協調;國內市場銷售价格的作价原則辦法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統一管理,文物商店、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銷售价格、應銜接一致。
   四、外貿、文物部門要對現在庫存文物,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保管條件,加強管理,以免使一些易于霉爛、損坏的文物如字畫、家具等遭受損失。獎金、庫房不足的,可以适當增加。 在出口商品中經鑒定不能出口的文物,要造冊登記,移交給文物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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