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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982年2月20日 )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等規定,個人攜帶或托運、郵運出口的一切古化石和古舊的陶器、銅器、金銀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房用品,以及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均須事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并在攜運出口時,由攜運人(或代運單位)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管理部門鈐蓋的火漆標志及加蓋“外匯購買”章的文物銷售發貨票,或文物管理部門開具的文物出口証明放行。凡不符合上述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處理:對于攜運人已向海關如實申報但未經鑒定的,海關不予放行;對于攜運人未向海關申報或偽報物品名稱及規定的,不論是否藏匿,均按走私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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