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關總署、國家文物局關于發布加強文物出口監管公告的通知
(1982年2月20日)
据各地海關報告,在旅客中攜帶文物出境者日益增多,而且有的旅客企圖蒙混過關、走私出口的情況比較嚴重。
同時,有的部門和旅客哪些文物可以攜帶或托運、郵運出口,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也不盡清楚。為了保護我國歷史文物遺產,嚴禁重要文物外流,打擊文物走私活動或有利于海關加速驗放,現將擬訂的《公告》印發給你們,請于文到后立即對外公布執行。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海關和當地文物局(文化局、文管會)應相互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妥善處理;重大問題應上報海關總署和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商研解決。
公 告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等規定,個人攜帶与托運、郵運出口的一切古化石和古舊的陶器、銅器、金銀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房用品,以及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均須事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并在攜運出口時,由攜運人(或代運單位)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管理部門鈐蓋的火漆標志及加蓋“外匯購買”章的文物銷售發貨票,或文物管理部門開具的文物出口証明查驗放行。
凡不符合上述手續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對于攜運人已向海實申報但未經鑒定的,海關不予放行;
對于攜運人未向海關申報或偽報物品名稱及規定的,不論是否藏匿,均按走私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