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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加強保護文物工作的聯合通知
(1956年9月3日)


  根据各地歷年在廢舊物資、龍骨(古生物化石)中發現重要文物及目前供銷關系日益開展的情況,為了貫徹國家保護文物政策,使摻雜在肇是物資、“藥用龍骨”中的重要文物、古生物化石得到應有的保護,各地文化部門与供銷事作社必須加強相互 配合与聯系,并加強宣傳保護文物政策。為此,特聯合通知如下:
   一、供銷合作社廢品回收的任務,只是收購舊物資,不收購文物,但在以往供銷合作社收購的廢舊物資中,經常有文物發現。因此必須加強鑒選工作,文化部門要与供銷合作社收購單位密切聯系,對時進行配合鑒選,并要經常向收購單位介紹一般鑒別文物的常識。一方面使文物得到保護,一方面避免物資的積壓。
   二、各地供銷合作社在收購的廢舊物資中,如發現有文物或類似文物的物品不能鑒別時,應分出另行集中保管,同時通知當地文化部門,并給予文化部門以鑒選工作的便利。
   三、各地文化部門在出售、處理廢舊物資時,要嚴格注意保護有歷史、藝術价值的文物和文獻資料不被混入廢品中。
   四、各“龍骨”產地的供銷合作社,今后不得鼓勵農民挖掘“龍骨”。收進的“龍骨”應保持原有的完整,不要打碎,以免破坏學術研究价值。
   五、應利用一切机會和各种不同的方式,廣泛宣傳國家保護文物的政策。
   六、文化部門對供銷合作社收購單位在廢舊物資中保護文物有成績者,可予以适當的表揚或獎勵。
   七、具体聯系、配合辦法,由地方文化部門与供銷合作社收購單位根据各地情況共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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