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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刑法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
以往,中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分散見于《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全國人大頒布的《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中。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案,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別規定于“破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從而使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第一次以刑法基本法的形式作出了規定,加大了對于此類犯罪的處罰力度。修訂后的《刑法》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大体上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侵犯商標權的犯罪。包括: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构成犯罪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构成犯罪的;以及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類是侵犯專利權的犯罪。主要是指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三類是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主要指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复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机軟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复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等形式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构成的犯罪。
第四類是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刑法》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构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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