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頁/藝術市場/藝術法規/文化藝術和知識產權法規

關于加強美術展覽活動廣告管理的通知
工商廣字〔1998〕第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划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一些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從事美術展覽活動,并進行廣告宣傳,扰亂了美術品市場秩序。為維護美術創作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美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美術展覽活動廣告,是指通過向社會征集作品的方式舉辦美術展覽、展銷、比賽、博覽會等活動的廣告。

  二、凡發布美術展覽活動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該項活動的証明文件。 發布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美術展覽活動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文化部批准該項活動的証明文件。
   發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州、市)、縣的轄區范圍內舉辦的美術展覽活動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該省、地、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該項活動的証明文件。

  三、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美術展覽活動廣告,應當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批准証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批准証明文件,對不具有批准証明文件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返回

 

Copyright (C) 2005 CHINA-GALLERY.COM. All Right Reserved
著作權所有 中國藝苑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