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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美術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發(1993)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美術市場迅速發展,美術品經營活動在大中城市,特別是旅游熱點地區日益活躍,對美術事業的改革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极作用。
為了加強美術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國務院曾批轉了《文化部關于整頓國畫收售混亂情況的報告)(國發[1980]218號),但是,近年來,美術品經營混亂狀況仍未得到抑制。為切實加強對美術市場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美術品經營活動均屬美術市場的管理范圍。美術品是指:書法、中國畫、油畫、版畫、雕塑、壁畫、漆畫、水彩畫、水粉畫、素描、速寫、漫畫、仿古畫、碑帖、拓片、篆刻、民間美術品等。其經營活動包括:美術品收售(含涉外賓館、飯店的美術品經銷)、展銷、拍賣、有贊助的美術比賽等。
二、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美術市場的歸口管理部門。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美術市場實行分級管理。
三、開辦美術品經營活動,須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文化部直屬單位或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申辦美術品經營活動,由文化部直接審批。經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單位由本部直接管理外,其他授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門(含部隊系統)、國務院各部門、全國性群眾團体的所屬企事業單位,開辦美術品經營活動應,文化部授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審批管理。
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据職責權限,負責本地區美術品經營活動的審批、管理。
已經開辦美術品經營活動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四、舉辦跨省、全國性、國際性或參与國際性美術品展銷、拍賣、有贊助的美術比賽活動,須報文化部審批;各地舉辦美術品展銷、拍賣、有贊助的美術比賽話動,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審批,并報文化部備案。
五、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須報文化部批准后,到有關部門辦理進出口手續。
六、美術品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七、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從事美術品經營活動的,應堅決予以取締;對出售假冒美術品及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要依法查處。
八、凡屬文物范疇的美術品,按國家有關文物法規執行。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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