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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品出國和來華展覽管理細則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藝術品出國和來華展覽管理細則》的通知
★文外發(1993)49號★

  一、為加強對文化藝術品出國(含出境,下同)和來華(含港、澳地區來內地,下同)展覽事宜的歸口管理,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与發展,根据《文化部關于全國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歸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歸口管理辦法》),特制訂本管理細則。

  二、文化部歸口管理的文化藝術品出國和來華展覽的范圍包括:
   (-)根据我國与外國政府間文化合作協定、文化交流執行計划和項目計划規定互辦的文化藝術品展覽;
   (二)我國与外國政府間,內地与港、澳以及民間組織間根据友好協商出國或來華舉辦的計划外的文化藝術品展覽,其中包括無償展覽、有償展覽和兼有部分展品銷售的展覽(以下簡稱“展銷”)。

  三、所有出國和來華的文化藝術品展覽項目,都要根据《歸口管理辦法》第三項“審批權限的划分”第(-)至第(五)的規定報批。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是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一級部門。

  五、由于有償展覽和展銷具有以文補文性質,文化部所轄對外展覽机构和經文化部認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所轄以民間名義對外的展覽机构,可以作為出國或來華有償展覽和展銷的承辦單位。承辦單位負責經辦業經批准的項目派出或接待具体事宜,受主辦單位委托對外進行聯系和商簽合同等事宜。

  六、中央和國家机關各部委、各大軍事單位、各全國性人民團体可以主辦或承辦本部門業經批准的第二條第(一)類的展覽項目和第(二)類中的無償展覽項目。

  七、主辦單位舉辦第二條第(一)類的展覽項目和第(二)類中的無償展覽項目的報批內容應包括:展覽名稱、展覽內容及展品數量、展品价值、送展單位、展品作者及其簡歷、展出時間、地點、隨展人員及接待辦法等;舉辦有償展覽和展銷項目的報批內容,除以上各點外還應包括:展品价格、保險金額、酬金數額、運輸辦法、售款分成比例、付款方式、違約索賠等,与外方簽訂的意向書亦隨報批件上報。

  八、出展和來展的文化藝術品由主辦單位負責審查。出展的項目需保証藝術質量,弘揚我國优秀的民族傳統文化,体現我國社會主義文化藝術的水平。對來展的項目,要根据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文化部《關于加強引進外國藝術表演和藝術展覽管理的意見》(國辦發〔1992〕37號)的精神審查和處理。

  九、出國舉辦有償展覽和展銷實行自負盈虧。其資金籌措、收入分配和管理原則如下:
   (一)辦展費用,包括征集展品、包裝、運輸褓險、租用展廳、隨展人員費用等,均由承辦單位負責与外方和國內有關單位提出費用承擔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我隨展人員的服裝補助費和在國外期間的個人零用費,按國家規定的臨時出國人員待遇標准執行。若外方支付給隨展人員的費用高于我國規定的標准,其超出標准的部分作為辦展的國外收入。
   (三)辦展的外匯淨收入(包括酬金、零用費、錄像酬金、展品出售所得等),納入承辦單位的預算外收入管理使用。

  十、外國來華舉辦有償展覽和展銷時,我方承辦單位所獲收入,應沖銷接待、場租、廣告、運輸、保險等項費用。其淨收入,納入承辦單位的預算外收入管理使用。

  十一、舉辦第九、十條所述展覽的外匯收入應由承辦部門向中國銀行結匯,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匯留成手續。留成額度需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用。

  十二、文物品出展和來展的管理細則,由文物主管部門根据《歸口管理辦法》并參照本管理細則另行制訂。

  十三、本管理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發布的文化部《文化藝術品出國(境)和來華展覽管理辦法》(文外發[1990]99號)同時廢止。

  十四、本細則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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