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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据,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优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优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优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优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优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构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种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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