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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 l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發布)

第四章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 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使用其作品,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雜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三十三條 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未明确約定授予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僅取得非專有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 國家版權局負責提供各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標准樣式。
  第三十五條 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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