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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 l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發布)
第二節
著作權的繼承
第十八條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十九條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條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遣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二十一條 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
第二十二條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三節 著作權的產生和保護期限的計算
第二十三條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對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
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通過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
外國人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經授權改編、翻譯后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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