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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 l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發布)

 

第三章 著作權的歸屬与行使

第一節 著作權的歸屬

  第九條 創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的社會團体、經濟組織或者組成法人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門,為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 注釋、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對經過自己注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對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對同一已有作品進行注釋、整理。
  第十一條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條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者資料等創作條件,并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体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有。
  第十三條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种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條 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与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与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繼續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物質技術條件,指為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六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七條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關于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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