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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 l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發布)

 

第二章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与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
(二)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三)批准設立著作權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糾紛仲裁机构,并監督、指導其工作;
(四)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
(五)負責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六)指導地方著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七)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其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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