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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 l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發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條例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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