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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一節 著作權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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