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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与著作權有關的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与繁榮,根据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机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适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机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科學技術作品中應當由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保護的,适用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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