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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設部發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創作設計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關設計者的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設單位維護和管理,必須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八條 公民有愛護城市雕塑的義務,故意涂污或損毀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机關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地、縣級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主管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依据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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