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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設部發布)
第二章 城市雕塑的立項和設計
第七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經省級城雕管理机构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建筑部批准;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立項,報省級城雕管理机构審核,由省級建設廳(局、委)批准,并報國家城雕委備案;一般城雕項目的立項,報當地城雕管理机构審核,由建設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為确保城市雕塑的藝術質量,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必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証書》的雕塑家承擔。 《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証書》由國家城雕委審批頒發。未持有証書者不得承擔城市雕塑創作設計。
第九條 國家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經省級城雕管理机构初審后報國家城雕委審核,由文化部批准;省級重要地段、重大題材和重要政治、歷史人物雕塑的設計,報省級城雕管理机构審核,由省級文化廳(局)批准;一般城市雕塑的設計,報當地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審核,由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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