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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設部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划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規划區范圍內的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胜區、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動場地建設的室外雕塑。
  第三條 城市雕塑建設必須貫徹党的基本路線,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堅持質量第一,積极穩步發展。做到正确的思想內容、健康的審美趣味和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結合,与城市環境統一、協調。
  第五條 文化部和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和建設廳(局、委)主管本地區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文藝方針、藝術質量的指導和監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划、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國家設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簡稱城雕委),協助主管部門具体管理和協調全國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設辦公室和藝術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根据當地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相應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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