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可以依据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