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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關可以依据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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