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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委托拍賣或者參与競買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前設立的拍賣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未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收繳營業執照。具体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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