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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二節 拍賣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与競買應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和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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