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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第三條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价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价者的買賣方式。
第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机關對拍賣業按照特种行業實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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