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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管理規定
(1997年6月27日文化部令第11號發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合同糾紛的解決适用中國法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有關邊境省、自治區同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交流活動,按文化部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關涉外文化藝術表演及展覽活動的財務管理,按文化部、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文化部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中,凡有与本規定相抵触的內容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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