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保护文物工作的联合通知
(1956年9月3日)
根据各地历年在废旧物资、龙骨(古生物化石)中发现重要文物及目前供销关系日益开展的情况,为了贯彻国家保护文物政策,使掺杂在肇是物资、“药用龙骨”中的重要文物、古生物化石得到应有的保护,各地文化部门与供销事作社必须加强相互
配合与联系,并加强宣传保护文物政策。为此,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废品回收的任务,只是收购旧物资,不收购文物,但在以往供销合作社收购的废旧物资中,经常有文物发现。因此必须加强鉴选工作,文化部门要与供销合作社收购单位密切联系,对时进行配合鉴选,并要经常向收购单位介绍一般鉴别文物的常识。一方面使文物得到保护,一方面避免物资的积压。
二、各地供销合作社在收购的废旧物资中,如发现有文物或类似文物的物品不能鉴别时,应分出另行集中保管,同时通知当地文化部门,并给予文化部门以鉴选工作的便利。
三、各地文化部门在出售、处理废旧物资时,要严格注意保护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和文献资料不被混入废品中。
四、各“龙骨”产地的供销合作社,今后不得鼓励农民挖掘“龙骨”。收进的“龙骨”应保持原有的完整,不要打碎,以免破坏学术研究价值。
五、应利用一切机会和各种不同的方式,广泛宣传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
六、文化部门对供销合作社收购单位在废旧物资中保护文物有成绩者,可予以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七、具体联系、配合办法,由地方文化部门与供销合作社收购单位根据各地情况共同研究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