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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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