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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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