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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 l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发布)

第二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十八条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遣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第二十二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第三节 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通过合法方式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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