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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於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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