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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经纪资格的认定;
     (二)经纪人的登记注册;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四)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
     (五)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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