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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与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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