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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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