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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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