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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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