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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1997年6月27日文化部令第11号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合同纠纷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有关边境省、自治区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按文化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关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财务管理,按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文化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凡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内容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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